| 你的位置 : |
全部
> 区域
> 跨国越界
(230)
全部 > 心情日记 (306) 全部 > 文化艺术 (124) 全部 > 时事/社会 > 政治 (95) 任何一个上述子分类(A或B) - 所有上述子分类(A和B) |
有人问:“正义是什么?”
正义是需要付出不菲的代价的。
什么是自由呢?许多时候有人把自由当理所当然,自由的开始原本只是一群贵族与帝王之间的争执上的扩大中产生,人不是一生下来就注定可以自由的。
谈这个令我想到英国的议会政治的产生,原本这只是贵族与国王的税务争执,结果就因为在宗教道义上,国王虽享有征税的权益,未尽义务。
这些贵族们的不满随着发生极大的冲突,在英国历史上伊丽莎白一世,她这位终身未嫁的君主,在议会中缔结了《大宪章》。
英国历史的演进,再出现查理一世这位君权神授的君主,后来更出现无帝号的君王,议会政治被废弃了几十年。
后来发生的光荣革命,民主政治再掀开新页。
如果没有这样的机缘发生在一个岛国身上,就没有所谓法高于君主的君主立宪制度,一切也绝对不是偶然。
我把一些资料挖出来,有兴趣者,不要当它是英国历史,它可是人类议会政治及民主自由的起源,还有帝国的强盛绝对不是偶然。
| 《大宪章》 |
| ──“英国自由的奠基石” 《大宪章》(MagnaChart),俗称自由大宪章,是1215年英格兰的国王和贵族之间的一个协议。八百年来,英国国王与诸侯贵族们的关系是:国王把土地以采邑的形式分赐给贵族,贵族向国王提供劳役和赋税;国王策划战争,贵族提供人和钱,进行大战或征重税以前国王必须和贵族商量。13世纪初,英格兰国王约翰在对法兰西的长期征战中失利。1204年输掉在法兰西北部的土地诺曼底和安茹。为夺回这两块土地,英王要和法王菲力普二世决战,为此征税征兵,使诸侯贵族的负担加重。1215年贵族起兵占领伦敦,和英王谈判,6月15日,在离温莎城堡不远的兰尼米德,双方达成协议,即《大宪章》。这份法律文件确认贵族、僧侣等人根据习惯法所享有的若干特权,并对王权作出相应的限制,如规定国王不得任意征税或非法拘捕人民。这意味着专制王权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此后的英王们都接受了《大宪章》的约束。《大宪章》成为维持英王和贵族关系的一种保障。许多人认为它是“英国自由的奠基石”,是英国第一部“宪法”。17世纪资产阶级为了适应反封建的要求,赋予了它新的解释,成为资产阶级法治的主要依据。 |
http://www.pep.com.cn/czls/xszx/lszs/200503/t20050330_211121.htm
英国大宪章
http://post.baidu.com/f?kz=109798959
英国大宪章
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兼领爱尔兰宗主,诺曼第与阿奎丹公爵、安茹伯爵约翰,谨向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男爵,法官,森林宫,执行吏,典狱官,差人,及其管家吏与忠颇的人民致候。由于可敬的神父们,坎特伯里大主教,英格兰大主教兼圣罗马教会红衣主教斯提芬;杜伯林大主教亨利 ……暨培姆布卢克大司仪伯爵威廉;索斯伯利伯爵威廉……等贵族,及其他忠顺臣民谏议,使余等知道,为了余等自身以及余等之先人与后代灵魂的安全,同时也为了圣教会的昌盛和王国的兴隆,上帝的意旨使余等承认下列诸端,并昭告全国:
(1) 首先,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坚决应许上帝,根据本宪章,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关于英格兰教会所视为最重要与最必需之自由选举,在余等与诸男爵发生不睦之前曾自动地或按照己意用特许状所颁赐者,一一同时经余等请得教王英诺森三世所同意者一一余等及余等之世代子孙当永以善意遵守。此外,余等及余等之子孙后代,同时亦以下面附列之各项自由给予余等王国内一切自由人民,并允许严行遵守,永矢勿渝。
(2) 任何伯爵或男爵,或因军役而自余等直接领有采地之人身故时,如有已达成年之继承者,于按照旧时数额缴纳承继税后,即可享有其遗产。计伯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享受伯爵全部遗产;另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事受男爵全部遗产;武士继承人于最多缴纳一百先令后,即可享受全部武士封地。其他均应按照采地旧有习惯,应少交者须少交。
(3)上述诸人之继承人如未达成年,须受监护者,应于成年后以其遗产交付之,不得收取任何继承税或产业转移税。
(4) 凡经管前款所述未达成年之继承人之土地者,除自该项土地上收取适当数量之产品,及按照习惯应行征取之赋税与力役外,不得多有需索以免耗费人力与物力。如余等以该项土地之监护权委托执行吏或其他人等,侮对其收益向余等负责,而其人使所保管之财产遭受浪费与损毁时,余等将处此人以罚金,并将该项土地转交该采地中合法与端正之人士二人,傅对该项收益能向余等或余等所指定之人负责。如余等将该项土地之监护权赐予或售予任何人,而其人使土地遭受浪费与损毁时,即须丧失监护权,并将此项土地交由该采地中之合法与端正人士二人,按照前述条件向余等负责。
(5)此外,监护人在经管土地期间,应自该项土地之收益中拨出专款为房屋、园地、鱼塘、沼、磨坊及其他附属物修缮费用,停能井井有继承人达成年时,即应按照耕耘时之需要,就该土地收益所许可之范围内置备犁、锄与其他农附于其全部土地内归还之。
(6) 继承人得在不贬抑其身份之条件下结婚,但在订婚前应向其本人之血属亲族通告。
(7) 寡妇于其夫身故后,应不受任何留难而即获得其嫁资与遗产。寡妇之嫁盔、嫁资、及其得之遗产与其逝世前为二人共同保有之物品,俱付任何代价。〔自愿改嫁〕之寡妇得于其夫身故居留夫宅四十日,在此期间其嫁查应交还之。
(8) 寡妇之自愿孀居者,不得强迫其改嫁,寡妇本人,如执有余等之土地时,应提供保证,得余等同意前不改嫁。执有其他领主之土地者,应获得其他领主同意。
(9) 凡债务人之动产足以抵偿其债务时,无论余等或余等之执行吏,均不得强取收入以抵偿债务。如负债人之财产足以抵偿其债务,即不得使该项债务之担保人受扣押动产之处分。但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应即负责清偿。担保人如愿意时,可扣押债务人之土地与收入,直至后者偿还其前所代偿之债务时为止。惟该债务人能证明其所清偿已超过保人担保之额者,不在此限。
(10) 任何向犹太人借债者,不论其数额多少,如在未清偿前身故,此项债款在负责清偿之继承人未达成年之前不得负有利息,如此项债务落入余等之手,则余等除契据上载明之动产以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物品。
(11) 欠付犹太人债务者亡故时,其妻仍应获得其嫁资,不负偿债之责。亡故者如有未成年之子女时,应按亡者遗产之性质,留备彼等之教养费,剩余数额,除扣还领主应得之报效外始可作为清偿债务之用。关于犹太人以外之债务,同样依此规定处理。
注:登入后,您可选择匿名发表。
Note: Comments are owned by the poster. We are not responsible for their content.
回应设置
回应?请先登录 或 先免费注册为会员 囬應?請先登錄 或 先免費註冊為會員
关键词:
Visit My Blog 


会员 5
网民
63
光荣革命-人类自由的开始
张贴者 limji @ 3534 on 九月 23, 2007 01:33 下午No: 52577
想阅读这则超过24小时的精彩回应,您需要登录!
如果您还未注册会员,请 注册会员 。 这是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