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是公理,公正之理,法治之本。若說沒有法理即沒有公理、沒有法治,其實並不為過。因其乃協同之最佳理性工具,優質法律背后之骨架,復雜社會和諧共存可能性之基石。故人人應知其基本,並加以推廣。
無罪的前設及私刑非法
無論傳媒如何喧染、證據如何確鑿,這是辦案程序的必須預設,即在公平審判之前,嫌犯是無罪的,拘禁也必須嚴循合法程序。曾聽過好些人對此頗有微言,但只要大家自問是否願讓他人對自身未審先定? 答案應是非常清楚的。故在整個過程當中,求證應是獨立嚴謹的,證據素質亦會有所分別,因求證錯誤=審訊不公。個人並不反對必要時對關鍵證人進行可靠的測謊。
由此而衍生出來的法理自然是私刑的非法性,即公民可以自衛,可以逮捕嫌犯,但不可濫用私刑。若有證據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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