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选自笔者在南京艺术学院音乐传播系讲授《音乐传播学概论》这门课程时所编写的讲义。关于对音乐传播学的学科认识,笔者认为对音乐传播研究的展开必须要建立在对音乐传播有一个共同的认识上,即把音乐当作信息。同时试图阐明音乐传播学研究对象和相关的研究方法,并试图认清它的学科归属,规划它的学科结构。并且浅谈了中国音乐传播的现状,和由媒介接触率的不平等所造成的传媒音乐存在的“中心——边缘”结构,以及音乐现代传播的模式。http://www.huain.com/study/html/prod_1113.html
各位专家、老师,大家好。今天我发言的内容选自本人在南京艺术学院音乐传播系讲授《音乐传播学概论》这门课程时所编写的讲义,请各位不吝指教。
一、音乐传播的定义与特点
关于音乐传播的定义,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探究音乐传播应当把音乐当作信息来看待,这是一个基点,因为音乐传播要研究的各种具体问题,都将围绕这个基点来展开,比如信息传播技术与音乐传播活动的关系、信息传播制度与音乐传播活动的关系、对信息的文化属性、经济属性、政治属性三者的认识以及这三者关系的认识等等。因此,笔者对音乐传播的定义是:音乐作为信息在社会系统中的流动。
那么,相对应地,音乐传播的特点又有哪些呢?其实,音乐传播作为信息传播活动的一种特殊现象,既有传播的一般特点,也有自己的特殊性,中国人民大学郭庆光教授在其经典著作《传播学教程》中,归纳了人类社会传播活动的一些特点。我们若尝试着以这些相关理论为基础,则对音乐传播的特点可以得出下面的一些认识:
1、音乐传播应该是一种信息共享活动,由于传播,使得音乐从创作者到演奏者、从演奏者到传播者、从传播者到欣赏者、从自己到他人,从个人到多人,属于信息的共有化过程,具有交流、交换、扩散的性质。
2、音乐传播离不开社会关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进行,又体现一定的社会关系。传受双方或者创作、演奏、传播、接收几方都有着各自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不管音乐传播是以横向的空间性流散,还是以纵向的时间性流散,它都不可避免的要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进行,同时反映甚至派生新的社会关系。
3、音乐传播它必定是一种互动性的行为活动。传播者虽然往往处于主动地位,但是接受者也并非完全被动接受,做出反馈也是必然的也是必须的。尤其是在近距离的人际传播当中,我们会更明显地看出,音乐欣赏者的反应对音乐表演者演出的影响有多大。因此,音乐传播是互动性的双向性的,任何音乐传播活动都必定是围绕传播和反馈展开的。
4、音乐传播要达到效果必须要双方都有共通的意义空间。关于这一点,中国传媒大学曾遂今教授曾经有过生动的描述:“音乐传播的本质,是传、受双方共同对音乐形象的塑造与认可,并充分显示出人的创造性智慧和成功后共同获得的喜悦感”。[1]在这里,传播要经过传播者对内容的符号化和接收者对符号的解读,而对于符号理解上的共通性以及共通多少(涉及到双重偶然性理论),都决定了传播效果的好坏。这对于音乐这门抽象性比较高的艺术学科来说,要传播后收到的反馈达到原来预期的效果相对比较难。传播障碍和传播隔阂是传播中的必然现象,在音乐传播中产生这种情况也是肯定的,躲避不了的。在出现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应当去分析问题的根源在哪儿然后对症下药。是传播者还是接收者出现了问题?是传播内容还是传播媒介或者传播手段?就音乐传播的目前现状来说,笔者认为问题很大一部分是在传播者和接收者之间的那座“桥”上,及双方对符号的共通性理解上出现问题,而且普遍存在与专业音乐人士对非专业音乐人士的传播活动之中。至于如何解决好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传播的手段中寻找办法。这也就是笔者在第一届音乐传播学术研讨会上急切地提出“音乐的视觉化传播”(参见拙作《从新民乐的走势看音乐的视觉化传播》)的理由之一。
5、音乐传播是一种行为,一种过程,一种系统。它始终是以人为主体进行的活动;在这个活动中,要考察的是整个和音乐现象有关的传播动态,从中间把握住音乐传播的普遍规律;注重的不是把眼光园囿在某一个或者某一种音乐的传播现象上,而是整个音乐传播过程中的内部的变化以及所引起的相关事物的总体变化。
6、音乐传播有着信息上的文化性和载体上的经济性。音乐是文化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各地区、各民族都有自己特定的音乐来代表自己特定的文化。而当音乐作为信息在现代进行社会传播时,它更多地要通过商业运作,以此来进行音乐商品的生产、流通、消费,并通过这样的一个音乐商品传播的过程来实现音乐信息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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